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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跨越:司法在改革中前行
日期:2012-09-29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赵艳红、李婧、杨孟辰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十七大作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十年来,司法在改革中不断前行。这场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实践,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更加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顶层设计  全面推动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了相应部署。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在认真总结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2008年12月,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这被看作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开启。

    从“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到“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一步步深化,部署在一步步深入。

    从改革措施的调研论证到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这场改革自始至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听取有关汇报,并作出部署。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2003年9月29日到2004年4月26日,再到2007年11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都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非常重视和关注,给予很多关心和支持。

党的十六大以来,作为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始终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中央同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十二次专题汇报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上讲话时指出,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不断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60项改革任务都得到有效推进,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了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了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了执法司法水平;进一步解决了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了依法履行职责。改革实现了预期目标,在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政法机关公信力上见到了明显成效,在破解制约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取得了新进展,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迈出了新步伐,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持,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维护司法公正

    山东农民田传兰因在家制作鞭炮而涉嫌非法制作爆炸物罪,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她丈夫因病失去劳动能力,3个女儿都在读中学。公诉人在出示了田传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后,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田传兰案是这项政策实施以来的一个缩影。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介绍,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于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100%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对于其量刑建议采用率达到80%-90%。 “过去的司法只注重定罪,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工作的不断改革与探索,同类案件个案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情节、具体刑期和刑种等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以此共同实现法庭中量刑环节的公开、公正。”

    在“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开展之后,2010年10月1日,最高法院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量刑标准化”成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决定刑期,避免因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据法制日报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明显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重庆市法院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7%;广西全区服判息诉率上升8.1%、上诉率下降10%、上访率下降47%。

    为了更加避免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的发生,维护审判公正、公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下发实施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这项举措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推进规范执法、强化人权保障、提升案件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截至2010年9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对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进行监督。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各个监督薄弱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取得较大实效。“躲猫猫”、“呕吐死”等在看守所、监狱内的恶性监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又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强化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让阳光穿透“大墙”。

    为了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多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求做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2006年年底,死刑复核权流失多年后回归最高法院的消息立刻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百名法官将准备上岗操刀各地的死刑复核案件。2011年5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调整了刑罚结构,解决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推进司法公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流传甚广的法律格言有多个出处,大多数人认为它最先出现于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著作。

    2008年3月20日,刚刚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此句引申为“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此后,“看得见的方式”频繁见诸报端,用于形容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的“司法公开”。

    2011年5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内架起20余台摄像机,约五十余名记者扛着长枪短炮,手持话筒手机挤满法庭的每一个角落——当天,备受舆论关注的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开庭审理。高晓松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忏悔,法官最后发表的每一条裁判理由,都通过电视台、网络、电台等众多渠道传达给公众。

    最高法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介绍,为实现审判公开,很多法院都专门在法庭内设置了“媒体旁听席”,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据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北京、广东省等地的法院还定期制作庭审直播节目,将庭审实况播放出去,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仅是高晓松,备受关注的“长安街车祸案”、“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热点案件都在镜头下进行审判。

    “司法公开就要坦诚、真诚,绝不能遮遮掩掩、患得患失”。今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在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是防止法官出问题最好的“防腐剂”,也是保护法官最好的“防护剂”,并现场拜托媒体延伸、扩大、传播法院的司法公开。

    中国宪法、三大诉讼法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都对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文件。

    孙万胜主任介绍,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向社会承诺了六项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的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许多数字,都表达了一个意思:“司法改革以来,为实现这最高法的六公开规定,各级法院都进行了人力财力和制度上的投入。”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法院新投入资金19.6亿元,有14个省份立案信访场所覆盖率达到了100%,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立案申诉难问题。

    全国大多数法院都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国法院一级网全部开通,90%以上中院开通了二级网,约60%基层法院开通了三级网,部分地区已经将网络延伸到人民法庭。法院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最高法院政务网站点击量平均每天超过60万,全国各级法院网站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的重要窗口。

  践行司法为民

    一张床、一张书桌,这是在长沙打工,靠2000元工资支撑癌症妻子生命的胡新文与别人合租的“家”。2011年10月,胡新文被人打伤,因为被告也家境贫困,胡新文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连医药费都要自己垫付一部分。2012年8月23日上午,在了解到胡新文的情况后,经过严格的审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给他送去了4000元的救助金。与胡新文一起获得4000元救助金的,还有另一案件的受害人袁某。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此项改革。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启动。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内容涉及条例适用范围、救助部门、救助对象、救助金的来源与发放等。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据最高法的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已有17个省份和一些地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全国法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09万人,实际救助资金约2.05亿元。

    “这是一种司法进步。”长期关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注。这一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

    《人民日报》曾发表题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评论员文章,指出“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只是司法体制改革在实践司法为民方面所做努力的一个缩影。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破解执行难、试点小额速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系统等系列举措,都充分践行了 “让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