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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革?
日期:2012-06-3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邸乘光
   编辑同志:

  今年将要召开党的十八大,这引起了我对党代会历史的兴趣。我想了解的是,党内选举制度是如何确立起来的,又是怎样曲折发展的?可否请专家作答?

  河南 季和

  本刊特请安徽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邸乘光同志作答。

  
党内选举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1921年党的一大虽然没有制定党章,但却通过了第一个纲领。纲领中即有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在地方委员会中,凡党员“超过30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在党内选举方面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改推举与选举相结合为统一选举(支部以下为“公推”)与上级机关批准相结合。这一时期,党员数量少,地方组织也不健全,党内选举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

  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把“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之一,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的选举职责。这一时期,我们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开始在局部地区执政,因而更加重视苏区党的组织建设及党内选举工作。1931年通过的《中央关于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决议案》强调:从支部到省委,都应“定期召集支部全体会,区委、县委、省委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各级党委”。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党内法规,明确了有关的具体选举规则,要求在党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党的领导组织应普遍通过选举构成。党内选举制度初步形成。

  1945年党的七大对党内选举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的七大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强调“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此外还对以往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等等。通过这一时期的不断探索,党内选举制度逐渐形成和确立下来。

  党内选举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党内选举制度上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其推进的成果在八大上得到了充分展示。八大在选举之前突出了各个代表团对候选人名单的反复讨论和酝酿。八大党章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方面的最大贡献是强调“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同时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的“撤换权”。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原则受到严重践踏,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丧失殆尽。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删除,同时也抛弃了关于党内选举的具体条文。九大代表不是由各级党组织逐级选举产生,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少数人“推选”出来的。十大代表的选举中,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的荒唐事。
 党内选举制度是如何恢复、发展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纪。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2条),其中有一条专门就党内选举作了规定,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差额选举。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等等。1982年十二大党章又对党内选举制度作了一些改进,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范围、选举职权、选举原则、选举方式、选举办法、对选举的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党内选举制度基本框架。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修改党章时对党内选举的规定基本上都延续十二大党章所确立的这一基本框架,只是在一些具体方面进行了丰富完善。

  十二大之后,党内选举工作重点转到了研究探索如何提高选举质量、扩大民主等方面。1987年十三大在人事安排方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先后经过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中央书记处讨论、中央政治局审定,再经过十二届七中全会充分酝酿后,提交十三大讨论。为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选中即实行了差额选举,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还是第一次。十三大党章还将原党章第十一条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内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1990年和1994年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使新时期地方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工作进一步趋于严密和规范,初步实现了党内选举的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党内选举制度有哪些新探索?

  进入新世纪,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新任务,面对党的干部队伍整体性的新老交替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向全面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同时根据基层探索的实践,明确提出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据此,各地探索出了改革党内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新路径。这主要包括“两推一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两推直选”村党组织书记;“公推直选”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三荐一选”党代表;自下而上推荐提名候选人等等。在2007年进行的地方四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中,普遍采取了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十七大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一般都超过了15%,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扩大了选举人的选择范围,在推荐提名阶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额推荐,进一步推进了党内选举的竞争性。十七大进一步强调“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十七大之后,在党内基层选举中,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实际上向着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而在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则是选举的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