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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党内监督的特色抓手是什么?
日期:2012-06-30  来源:半月谈网  作者:陈坚
    巡视:新时期党内监督的特色抓手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提高巡视工作水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和探索做好巡视工作的基本规律。

  深化认识,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巡视制度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有机环节,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渗透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之中,对实现党的建设总要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高度看,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着重从制度和体制机制层面研究和探索对干部的监督问题,是新时期党内监督的鲜明特色。巡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将党内监督的关口前移、由侧重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综合监督,更为重要的是有效解决了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难监督、监督难”的问题。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高度看,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是改进党的作风、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其监督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监督的内容重点是“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这有助于对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监督,推动该地区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巡视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最根本的是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坚持把巡视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去认识,放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中去把握,使其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在巡视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关键是运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善于从政治上分析被巡视地区和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工作情况,找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始终把服务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任务,从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保证。在巡视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在总揽全局、协调推进的同时,抓住牵动全局的“牛鼻子”,重点突破,带动全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提出的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作风状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重点,体现了时代变化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巡视工作的时代特点,抓住了目前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实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巡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提高巡视质量的基本保证。巡视工作的经常化,就是立足当前,着力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目前巡视工作中存在的“发现问题难”现象,必须把巡视工作建立在经常化的基础上。巡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就是从制度层面规范巡视工作,确保巡视工作有序地良性运转。为此,应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总结历史经验,把握时代特征,使制度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二是坚持突出广大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发扬党内民主、接受监督中保持先进性,以此带动广泛的民主监督,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多向互动的监督体系。三是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从领导干部抓起,切实维护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发挥党章和党内干部监督制度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最大效能。四是坚持制度建党原则,将制度建设既纳入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个过程,又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解析党内监督的曲折历程

  党内监督是指党运用自身力量,依据党纪国法而进行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或纠正权力运行过程的失误和舞弊行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所为之努力追求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党成为了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在新的形势下,党深刻地认识到,要经受住执政考验,最重要的就是不断加强党自身的建设,用健全的党内监督制度预防和惩治党内各种不正之风,使党永葆先进性。

  党内监督制度在曲折中前进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开始探索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并建立了相应的党内监督机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应对执政风险,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专门监督机构,以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从1949年11月起,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先后成立,其职权主要是:检查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赋予它更广泛的权利,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

  与成立监督机构相适应,党的纪律检查条规建设也开始起步。1954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同年,中央纪委制定并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党员或群众向党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原则、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党员对党组织进行监督。上述两个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方面最早的较系统的成文的规定,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程。

  1956年党的八大对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并提出了战略性设想。继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后,党的八大明确提出,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设立监察委员会。之后,党的监察体制从地方到中央先后建立起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监察体系。此外,八大还根据毛泽东关于让党代会常任制成为“党的国会”的设想,从制度设置上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邓小平在八大上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实行“一项根本的改革”,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八大党章也明确规定,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书记处”,“书记和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通过上述调整和改革,初步形成党内决策、执行、监督三项不同权力分设的机构。

  八大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党不断扩大党内民主,探求新的党内监督机制。但是,这一过程被1957年“左”的错误所中断,党内监督发展一波三折。“文革”期间,党的九大党章不仅取消和废除了有关党内民主与监督条文,还取消了中央书记处、党的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党内监督失去基本的制度保障。

 党内监督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以往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文革”期间党内监督制度遭到破坏的教训,党中央特别注重和强调党内制度建设,在恢复党内民主监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

  恢复与建立专门监督机构,为党内监督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民主,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中央纪委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了专门机构就可以根据法律和制度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常的、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使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另一方面,专门的监督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监督对象的干扰,可以利用职位权力,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采取各种手段开展监督活动。为了使纪检机关能够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的十二大党章适当扩大了纪律检查机关的权限。如新党章不仅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作为纪检机关的职能,还赋予纪检机关“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的职能。专门监督机构的成立以及职权的扩大,为广大党员对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国法的行为进批评、检举、揭发等提供了重要的渠道。

  建立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体系,为党内监督提供制度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率先提出了要建立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体系。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建立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县以上党委领导干部的双重生活会制度、干部民主评议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将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进而扩大到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等。不仅如此,十三大还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党员行使党内监督的权利的制度。十三大指出: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这些规定的提出和实施,为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十三大以后,从制度和机制层面解决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的探索首先在地方和基层进行。从1988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如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从1988年底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基本做法可以概括为五项主要制度:党代会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常任制、区委工作制、党代表联系党员。这些制度设置,不仅增强了地方党代会的功能,而且使党代会成为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为党内监督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党内监督制度的进一步探索与推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继续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之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对党内监督问题作了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一)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领导干部中,重点是党政一把手。(二)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三)要充分地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要求各级纪检机关一定要认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在党内监督中尽职尽责。(四)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定行为规范和监督规则;另一方面是建立使监督制度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五)要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逐步建立监督机制,增大监督效果。1996年1月,江泽民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对党内监督思想作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中高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对于如何加强党内监督,江泽民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第二,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第三,把注重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第四,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为贯彻落实上述党内监督思想,中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制定了以下党内监督规章制度:(一)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二)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三)凡属于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与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对于进一步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探索党内监督形式与内容的同时,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也大大地向前迈进。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条例和规则。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相关配套的规定或实施细则。这些条例、规定及细则,不仅有效地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而且极大地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

  这一时期,党内监督制度的进步不仅体现在党内监督法规与条例的制定上,而且还体现在党内监督保障机制的建设上。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是调动监督者的积极性,搞好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条件。1993年8月,中纪委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条例》对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权利,对追究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及受理机关的失职行为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解除了监督者的后顾之忧,保障了监督渠道的畅通。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规定,也为保障党员合法的党内监督权提供了又一个重要的法规条文。

 党内监督制度的新进展与不断完善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共产党在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党内监督法规条例,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党内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抓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一主线,不断改进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取得了多方面的新进展。

  颁布实施第一个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与质询、罢免或撤消要求及处理等十项监督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系统回答了监督者的地位、权利,以及监督的重点、途径等一系列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制度监督的重要里程碑。

  建立以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内监督制度向纵深发展。2005年初,新一届党中央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其中规定: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委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纲要》还强调要“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纲要》的上述内容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党内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200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就如何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一)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定《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纲要》与《工作规划》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党的监督机制与思想道德教育、反腐倡廉制度一道,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重要一环,推动着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