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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
日期:2020-03-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为问责工作提供了坚强制度遵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必须用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制度利器,坚持从严问责、精准问责、有效问责,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以实际行动推动《条例》落地落细。

问责是管党治党利器,必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新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问责是监督执纪的重要保障,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来支撑、来实现。要扭住主体责任“牛鼻子”。用足用好问责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行为,坚定不移地严肃问责、铁面问责,不断释放强烈信号,始终保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高压态势。要敢于抓住“关键少数”。“瞪起眼来”真问责、严追责,做到应追尽追、一追到底,坚决防止追不下去、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要强化“问责的再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规范问责、精准问责。问责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新修订《条例》对问责工作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为精准问责提供了保障,在实践中必须始终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严之又严、准之又准,确保问责“不脱靶”“不跑偏”。要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严格依据党章、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等系列党纪法规进行问责,每一种情形、每一种方式都要从中找到条款和依据,切实做到问之有据、追之有规,实现问责工作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要依程序规范问责。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问责对象的申诉,以及问责报告等每一步,都要在程序内正向运行,决不能搞程序倒置、先斩后奏。要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定。必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每一份问责决定都要集体研究,严防个人说了算或未批先实施,坚决杜绝领导“一句话”就草率问责的问题,确保问责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

问责是干事创业风向标,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问责不是越多越重就越好,其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新修订《条例》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形,完善了激励关怀机制,有利于促进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具有鲜明的导向性。要坚持严管厚爱。严格问责和容错纠错相协同,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依纪依法大胆推进容错纠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着力解决干部“一只手持剑,另一只手拿盾”的现象。要坚持不枉不纵。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或者失误的,果断予以容错纠错。另外,对公中有私、公中藏私、半公半私等“公私交织”的,一律坚决不容。要坚持做好后续教育管理。加强被问责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促其打通思想、放下包袱,积极履职,变“有错”干部为“有为”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