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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员退出机制常态化
日期:2013-02-22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李杏

 

    从去年7月起,广东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8个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单位陆续启动。近日,试点单位之一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出台了相关细则。据记者了解,各个试点单位制定的“不合格”党员标准不尽相同。

  对党员队伍的管理,向来是党建的重要内容。针对党员资格的复审与考核,追溯早期乃至近来,都有过一些尝试。中共中央组织部曾统计,中国共产党自1989年以来的12年里,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等途径,将47.3万名不合格党员处置出党。2012年5月,山东寿光开展党员登记工作,102名不合格党员不予登记,其中34人是因为平时发挥作用差、民主评议中合格票数低而被清退出党。

  相比于一些地方的“不登记”清退,广东的“试点”工作,释放出更加明显的信号,这与十八大以后党风、政风建设新要求相呼应。

  今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在这一背景下,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党员规模实施总量控制。这既是对执政党党员队伍存在问题的清醒认识,也是从严治党决心的进一步宣示。

  根据统计数据,截止到2011年底,中共党员总数已达8260.2万名,过去十年以来,平均每年有100多万人入党。这样庞大的党员队伍,除了老党员离世和每年至多数万名因故被开除党籍者,只要不犯“大事”,相当一部分人享有实际上的“党员终身制”,不论他们有无问题。

  于是,一个问题摆在面前,相比扩大党员队伍,提高质量更为关键。

  腐败分子是党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出党,这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历来都十分重视的。现在,中央明确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正是为了提升党员队伍质量。

  党章、党的纪律规定对党员的要求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根据执政党自身建设,党员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的义务,二是根据国家法律以及执政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等要求党员必须禁止的行为。党内腐败分子是以具体行为在触犯或践踏党纪国法,而“不合格党员”更主要是党章、党规要求“作为”而“不作为”,他们不是去积极履行党员义务,精神和行为状态消极,进而影响了执政党所要求的先进性。

  不合格党员都是哪一些人?广东的试点标准不同,全国范围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基本指向是有的。革命意志衰退、组织观念淡薄、党性观念不强,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不起党员作用,这些不合格行为在党章和党纪规定中都有对应。这样的行为虽然不是腐败,不是违法犯罪,但它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信心。

  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具体操作、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都还在探索。但不论怎么做,有一点很明确: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使不合格的党员受到严肃处置,党员队伍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执政党始终强调并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是在此意义上,党员退出机制最终应实现常态化。(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