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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做了哪些规定?
日期:2012-09-25  来源:共产党员网   作者: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错误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本单位、下属单位、还是其他单位,都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果用信用卡支付合法的公务费用,则不在此限之列。

(二)禁止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在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款是可以借用的,但必须按时归还,借用公款无论数量多少,用途如何,以何种方式借用,只要逾期不还,其行为的性质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都是一种错误行为。

(三)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仅挥霍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出境,党中央、国务院有一系列规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所必需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主管公务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禁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出访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或任意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组团出国(境)。

(四)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就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而言,是难以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自己职务与地位等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国家的资财。提出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正是旨在严格防范和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防止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侵犯,倡导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公款私存,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是明确被禁止的。它造成国家和单位资金的流失,诱发和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危害极大。本项要求旨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进而教育带动他人,以做到最终防范和制止住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这种违法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