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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学习读本》第四章 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
日期:2013-01-16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有组织的队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统一整体。它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各级组织机构和领导机关,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组织起来,构成了严密的组织系统。其中,党的中央组织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组织是党的组织系统中重要环节,在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中间发挥着纽带作用。

一、党的中央组织的地位、职权

(一)党的中央组织的地位

党的中央组织即中央一级党的组织,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书记处。

(二)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三)维护中央权威

党的中央组织代表全党执行着多数人的意志,它的职责履行得如何,关系到全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大局。维护中央的权威,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是推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稳定大局、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许多矛盾和问题也在增加。决策主体的多层次,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收入差距的拉大,不可避免会导致人民内部矛盾的增加。为了保证使改革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顺利实现新旧体制转换,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和维护中央权威。否则,就无法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所以,维护中央权威,在当前尤其是一个关系到能不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维护中央权威,要求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对于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央的决策权。中央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是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本地,着眼全局,坚决服从和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能借口“创造性”而片面理解、甚至歪曲中央的决议、决定精神。各地方组织对中央的决定如有异议,只能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按照组织程序向中央反映,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不满的表示。坚决制止地方本位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错误倾向。同时,我们党历来鼓励和提倡在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独立思考,注重实施,把中央精神创造性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对中央决定简单地照抄照转,是我们一向都不提倡的。

二、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职权

(一)党的地方组织的地位

党的地方组织在党的组织系统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处于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它既保证创造性地执行中央政策及上级指示、决策,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又为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指明方向和提出要求,并对它们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党中央的政治意图要真正地落到实处,党的地方组织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得力,就能使党的整个系统合理、有效地运转起来。同时,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来说又要通过它收集和归纳然后向中央反映。如果地方组织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那就会出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中梗阻”,增大中央政策效应的滞后性。

(二)党的地方组织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是一个地方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章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职权作了规定。指出,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的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的领导成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任命的,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三、进一步理顺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

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问题,实际上是这些组织内部的领导体制问题。在处理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上,我们党曾有过深刻的教训。一强调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把中央权威等同于中央集权,就想到要回到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旧体制上去,就要剥夺地方的合法权益,扼杀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一强调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就想到要搞地方分权化,不要中央的集中,地方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任意搞地方本位主义、分散主义、保护主义,似乎这样才算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的努力,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不仅在党章中重新作了明确的科学规定,而且在实践中逐步走上了党章规范的轨道。但职权错位、职责不清、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现象,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对常委会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而常委会的权力又很大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还部分地存在着。因此,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

(一)进一步对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划分

中央将主要精力用于抓大事:党的理论的创新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必须由中央来决定和发布;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防等重大问题,由中央决定;涉及统一的宏观经济管理问题,只有中央(含中央政府)有权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维护国内市场体系的统一和全国税制的统一;涉及全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问题,只有中央才有权充当全社会利益和财富分配的调节者。中央要赋予地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权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管干部的任免;本地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等等。这些事项,地方按照中央总的精神自行决定,中央及各部门不要过分干预。

(二)中央组织要经常听取地方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央集中决策的科学水平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集中决策,将一事无成。中央权威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要通过中央集中决策的水平具体体现出来。如果中央集中决策的水平不高、科学性不够甚至是不正确的决策,那么无疑会使中央的权威受到影响,在实践中很难设想会得到各地方的认真而心悦诚服的贯彻执行。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央应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走好群众路线,认真倾听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倾听学有专长、具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和学者们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种智囊机构的作用,逐步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和高层次上集中决策的科学水平。

(三)地方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是上下级关系,因此一旦中央作出决策,各地方的党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地方组织不准闹独立性,也不应该机械地盲目地执行,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如果认为中央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中央组织坚持原决定,地方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级组织汇报。

地方组织既要在重大问题上及时向党的中央组织请示汇报,同时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组织不能擅自决定本应中央组织决定的问题,也不能事事依赖中央。党的各级组织都应该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特别是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